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50號原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邱慶國
邱慶雲 邱慶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告 張昌任
張吉永 張文玉 張文美 張文華 張文秀 邱瑞鳳 邱瑞枝 邱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邱瑞枝住所「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2之3號」、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分割方法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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