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家昱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洲戶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曼摩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
其中任何一位被告為給付,另一位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
務。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洲戶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委
託原告運送貨物,積欠運費新台幣(下同)243,270元,而
交付由被告曼摩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曼摩士公司)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作為清償運費之用,詎屆期提示
不獲兌現,僅於事後清償其中40,000元,餘款迄未清償,爰
分別依運送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送貨單、支票、退票
理由單及付款收據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分別依據運送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
給付203,270元,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何一位被告為給付,另一
位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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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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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金庫商│KF0000000│97年3月31日│243,270元│
││業銀行士林││97年3月31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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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