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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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
書、貸還款電腦查詢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等影本各乙件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以書狀辯稱:原告請求金額
有疑義云云,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