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寅○○
巳○○
辛○○
卯○○
辰○○
乙○○
癸○○
庚○○
子○○
丙○○
壬○○
甲○○
丁○○
丑○○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