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寅○○
      巳○○
      辛○○
      卯○○
      辰○○
      乙○○
      癸○○
      庚○○
      子○○
      丙○○
      壬○○
      甲○○
      丁○○
      丑○○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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