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謝奇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子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兩造間關於北投停車場投資合約,雙方所約定利息之利率為何?有何依據?(若無約定,聲請人得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主張)。
二、 陳明 相對人所償還之新臺幣23萬元,分別抵充償還兩造間北投停車場投資合約、八月黃金投資合約所積欠之款項,數額各為何?
三、陳明兩造間之違約賠償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所提兩份合約並無違約賠償之約定,且附件二截圖亦無違約賠償之具體內容,故有陳報之必要)。(聲請人之該項主張若為八月黃金投資合約之利息請求,請明確表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