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訴人 蔡惠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昭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4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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