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確定。茲查悉受刑人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再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侯信安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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