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0號相對人即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警察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