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