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案件,本院前於95年12月26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被告羈押在案;遞經96年3月26日、
5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該延長羈押期間復將屆至,本院於96年7月17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以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項情形依然存在,並未消滅,不因具保而解消,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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