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10號上訴人乙○○應為送達處所:板橋郵政24─97號信箱
丁○○應為送達處所:同上竣偉珠寶有限公司
應為送達處所:同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應為送達處所:同上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乙○○等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丁○○、竣偉珠寶有限公司、丙○○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6年1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補正,上訴人乙○○、丁○○、竣偉珠寶有限公司及丙○○均於96年1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彼等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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