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月二日止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執行指揮書,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受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者始得減刑。本件受刑人係受有期徒刑五年之宣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本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