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於同日下午9時3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見少女○○○(97年8月生,完整年籍姓名詳卷)步行於路旁,竟基於傷害未成年人之犯意,先自少女後方擦撞其左手臂後,即往長億十街右轉逃逸,嗣旋於少女步行左轉長億九街後,再度騎乘上揭機車折返至上揭永安街處、復左轉長億九街,見少女○○○步行於路旁時,承前犯意,再趨近少女○○○背後,以右腳踹踢少女○○○後驅車逃逸,致少女○○○重心不穩而往右跌倒,因此受有右側膝部擦傷、右側髖部挫傷等傷勢。案經少女○○○報警後,經承辦員警 陳建勝 調閱監視器影像比對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少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身分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下稱告訴人)於案發時為13歲之少年,故除適用法律所需之部分年籍資料外,其餘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均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於111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記載之正確性:
1.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本條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乙○○(下稱被告)雖於準備程序時辯稱:我在警察局沒有承認是我擦撞及踹踢告訴人,而是警察擅自於筆錄上繕打對我不利的內容云云,而爭執其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內容不符,惟查,經本院勘驗被告於警詢時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而由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開始詢問被告前,已踐行相關權利告知義務,且詢問之態度平和,被告並時常微笑、從容回答,而當員警詢問「騎摩托車去擦到被害者的左手臂,騎車去擦撞到他的手臂,左手臂,是不是你騎的?」、「正經點,是不是,有沒有,是不是你騎的擦到他的手臂」,被告回覆以「(微笑)你說有就有啦」、「有有有(點頭)」,員警又詢問:「你剛剛說擦的左手臂是你騎的嘛對嘛」,被告回覆以「用手擦到」,員警又詢問「機車騎士在後方用腳踹被害人,被害人跌倒,這件是你騎的嗎?是你踹他的嗎?是嗎?」、「是你踹他的嗎」、「你踹完時候你騎去哪裡?」,被告回答稱「嗯」、「嘿是」、「便利商店」,員警再詢問「剛剛問的筆錄,你說的是否屬實?」、「剛剛說的都實在?」,被告回覆稱「事實」、「(點頭)對啊」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79-291頁),顯見警詢筆錄關於被告自白之記載與錄音內容並無不同,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得以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被告於111年6月16日之偵訊筆錄符合自白任意性:
1.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確保此意旨之具體實現,另於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然則非謂被告可以無所顧忌、任意爭辯。易言之,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雖辯稱:檢察官於偵訊時一直大小聲,一直罵我,我會怕,才會這樣做筆錄云云,惟查,經本院勘驗被告於偵訊時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而由勘驗結果可知,檢察官於開始訊問被告前,已踐行相關權利告知義務,且訊問之語氣平和,而當檢察官向被告確認本案是否為被告所為時,被告回覆稱「是我」、「嗯」、「這是我」、「有啊,有時候會有在馬路上攻擊他人的行為」,檢察官又詢問被告違犯本案之動機時,被告則稱「我也不知道」、「那就和解,看怎麼辦」、「你說心情不好吧」,檢察官再次向被告確認是否認罪時,被告明確表示「認罪」等語,訊問過程中,均未見檢察官有何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取供之情事,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31-342頁),足見被告於111年6月16日偵訊時所為之自白,應係本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而具備任意性,當屬無疑,自得採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則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三)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40-241頁),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51-365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而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及長億九街等處,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攻擊告訴人的人不是我,我和告訴人無冤無仇,沒有必要傷害她,我於案發當天只有出門買東西吃而已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重型機車外出,而行經告訴人遭受攻擊之地點,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37、242-243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員警陳建勝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05-107頁、偵卷53-55頁、本院卷第354-358頁),並有偵查報告、上開重型機車之車行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傷勢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與被告到案時所拍攝之特徵比對照片、被告於事發前後騎車路線圖、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9、39-40、45-49、95-97、115頁、偵卷第65-75、77-79、81、83、97頁、本院卷第237-240、245-26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查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6月7日下午9時30分許,從補習班下課要回家,從臺中市太平區永安街右轉往長億九街的方向徒步直行,當我步行到永安街82號附近時,有一名男子騎乘普通重機車從我後面撞到我的左手臂,當時我差點跌倒且書包掉在地上,然後該名男子就騎乘普通重機車往永安街方向行駛並在長億十街路口右轉,我就繼續徒步欲走回長億九街的住處,在長億九街41號附近,我轉頭看,該名男子又騎乘機車返回永安街82號附近好像在找我,然後我就繼續走在回家的路上,該名男子又騎乘機車從我後面接近,然後用腳踢我,導致我跌倒在地,之後,該名男子就騎乘機車迴轉並逃離現場,對方兩次的傷害行為間隔不到5分鐘,我右側膝蓋擦挫傷,右側大腿疼痛等語(見偵卷第53-5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晚9時35分到40分間,我從補習班下課要回家,我走路回家過程平常不到10分鐘,那條路我很熟悉,當天晚上路上人很少,我走到永安街82號附近時,我有被機車擦撞到,我的書包因此掉到地上,但我不知道對方是不是要搶我,那是一台黑色機車,坐上面的人我看不清楚,那是突然很快地撞到我,我被撞到之前,我也沒有聽到機車聲音,我當時是左邊側面背部有被機車碰到,對方應該是故意碰我的,因為當時那條路沒有很窄,也沒有很多車或人,因該不用騎得那麼靠邊,對方撞到我之後就馬上往前騎走,我繼續走在永安街上一段路後,在我左轉長億九街時,發現同一台機車又繞回到剛剛撞我的那邊,該名騎士應該沒看到我,就又往我步行方向尋找我,之後對方又左轉到我行走的長億九街,之後他就騎到我身邊,踹我左側,但踹到我身體哪處,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了,我因此重心不穩而跌倒撞到路旁機車,回家時,還有拍攝傷勢照片等語(見他卷第105-107頁)。經核,關於告訴人遭受攻擊之時間、地點、傷勢位置等節,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前後所述,均無嚴重矛盾之處,且證人即告訴人與被告互不相識,先前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再觀諸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見偵卷第83頁),可知告訴人乃係於案發後相隔約3小時內,即前往醫院就醫,而與一般人遭受他人傷害會立即前往醫院驗傷採證之常情相符,且上開診斷證明書亦記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勢結果,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其受攻擊之位置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之傷勢照片可資補強(見他卷第11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其於上開時、地,遭受他人以騎乘機車擦撞及腳踢之方式傷害,進而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等情,堪信屬實。
三、又查,證人即承辦員警陳建勝於審理時證稱:本案案發地點鄰居家之監視器有拍攝到犯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時,用腳踹踢告訴人,導致告訴人跌倒之畫面,且我們調閱周遭之監視器有發現犯嫌之車牌號碼,查詢車籍資料發現車主為被告,且被告之住處距離案發地點不到500公尺,犯嫌又是從被告住處方向之長億十街右轉前往永安街82號之案發地點,才會鎖定被告為本案調查對象,又檢視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案發期間只有看到被告之機車出沒於案發現場,沒有看到其他機車騎士於該時段行徑案發地點,而第一次、第二次攻擊告訴人者均為同一名機車騎士,且監視器畫面中之該名機車騎士的外觀特徵,有穿短褲、腳上有刺青,還有特寫鞋子的樣式,於被告到案後,有就其外觀特徵與監視器畫面中之犯嫌特徵做比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54-358頁)。酌以證人陳建勝與被告互不相識,先前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且其證詞亦與卷內監視器影像截圖、特徵比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互核相符(詳後述),自可採信。
四、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地周遭之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而觀諸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所附之截圖(見本院卷第237-240、245-263頁),顯示:①檔名為「0000-00-00_00-00-00-B_長億十街往33巷-後、機」之檔案,影片時間21時37分27秒至28秒處,可見一名穿著短褲之騎士騎乘黑色機車,且僅開啟機車左右兩側小燈,而未開啟機車頭燈,行經長億十街;於影片時間21時37分30秒至51秒處,可見該騎士自長億十街右轉進入永安街;於影片時間21時37分52秒處至38分3秒處,可見該騎士出現於永安街左側車道,並右轉進入長億十街;於影片時間21時38分42秒處至38分49秒處,可見該騎士又自長億十街左轉駛入永安街左側車道,而往前行駛;於影片時間21時38分49秒至39分8秒處,可見該騎士迴轉至永安街右側車道,再左轉進入長億九街,而消失於畫面中;於影片時間21時39分14秒處至39分30秒處,可見該騎士駛入永安街左側車道,並右轉進入長億十街後,消失於畫面中。②檔名為「0000-00-00_00-00-00-E_永安街往長億九街-後」之檔案,影片時間21時37分33秒至37秒處,於永安街往長億九街交岔路口處,可見該騎士騎乘車牌號碼為529-JLP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嗣於影片時間21時38分43秒處至45秒處,又見該名騎士折返行經該處。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E_永安街往長億九街-後」之檔案,影片時間21時38分5秒至17秒處,可見該騎士行駛於永安街右轉進入長億十街;影片時間21時38分28秒至40秒處,可見該騎士又左轉進入永安街,而往前行駛;於影片時間21時39分32秒至21時39分50秒處,可見該騎士自永安街右轉往長億十街方向行駛,而消失於畫面中。④檔案為「0000-00-00_00-00-00-A_長億十街往太平三街-後」之檔案,於影片時間21時38分5秒處,可見該騎士身著短褲,腿部有刺青圖紋,穿著金色條紋之運動鞋,騎乘車牌號碼為529-JLP號重型機車,沿長億十街往太平三街之方向行駛;於影片時間21時38分39秒處至40秒處,可見該騎士折返,且僅開啟機車左右兩側小燈,而未開啟機車頭燈;於影片時間21時39分32秒處至33秒處,可見該騎士第二次沿長億十街往太平三街之方向行駛。⑤檔名為「111偵_026971_0000000000000」之檔案,可見告訴人行走於之長億九街道路上,一名騎士自告訴人身後,伸出右腳使告訴人跌倒,且該騎士並未開啟機車頭燈等情。則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知,監視器所攝得之機車騎士行駛路線,均有行徑告訴人指稱遭受攻擊之地點,且該名騎士係自長億十街右轉進入永安街82號之事發地點,出發地點距離被告之住處甚近,又該名騎士所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為529-JLP號,車主即為被告本人,此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為憑(見偵卷第97頁),復參以該名機車騎士身著短褲,腿部有刺青圖紋,穿著金色條紋之運動鞋,均與被告於警局到案時之外觀特徵完全一致,此有被告到案時所拍攝之比對照片可資佐證(見偵卷第77-78頁),被告復自陳並未將該機車出借予他人使用(見他卷第112頁),顯見被告確曾於告訴人遭受攻擊之時點附近,行經案發現場無疑。又衡酌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案發地點附近時,並未開啟機車頭燈,而攻擊告訴人之機車騎士亦未打開機車頭燈,且稽以於案發時段,並未攝得其他機車騎士行經案發地點附近,而僅有被告1人經過現場,業據證人即員警陳建勝證述明確如前,是以,自足認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傷害告訴人之人即為被告,至為明確。
五、況且,被告已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於111年6月7日晚間9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騎乘機車從後方撞擊告訴人之左手臂,復於同日晚間9時39分許,又折返從後方以腳踹告訴人,導致告訴人跌倒,監視器畫面拍到以腳踹告訴人之騎士是我本人等語(見偵卷49-50頁),復於偵訊時供稱:本案是我做的,我不知道自己為何無故攻擊他人,我願意承認傷害罪等語(見他卷第111-114頁),而上開警詢及偵訊筆錄均係經被告閱覽無訛後,始行簽名,復查無任何不法取供之情事,已如前述,堪認均係出於被告自由意志之陳述,且被告之自白亦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陳建勝之上開證述,及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符,益徵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應可採信。至於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然被告於案發時之初次供陳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影響,依經驗法則,較諸事後翻異其初供者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之理,復衡酌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亦與上開證人之證詞、客觀物證互核相符,自應認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陳述較屬可信。準此,由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陳建勝之上開證述互相勾稽以觀,應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騎乘機車行經案發地點,並以擦撞及腳踢之方式傷害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自屬無疑。
六、又參以告訴人於案發時年僅13歲,而為國中學生,有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他卷第89頁),且依監視器影像截圖所示(見本院卷第262-263頁),可見告訴人外表稚氣未脫,也沒有超齡成熟裝扮之情形,再參以被告於案發時已逾40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之年紀顯有差距,應不難察覺告訴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應認為被告對於告訴人為少年之事實,主觀上亦有所認識,卻仍為上開傷害之行為,具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傷害之犯意甚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查被告於行為時業已成年,而告訴人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被告主觀上亦知悉告訴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已如前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至於起訴書雖誤載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然仍屬同一條項之罪,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刑之加重
(一)被告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4月、4月確定(共4罪),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7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被告有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刑罰反應力薄弱及特別惡性之情,業經檢察官具體指明,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242頁)。
本院斟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與前案所犯之傷害案件,均為故意犯罪,且罪質相同,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衡酌被告乃係隨機攻擊素不相識之路人,並造成他人之身體法益受侵害,所為具有特別之惡性,因此加重其所犯傷害罪之最低本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予以加重其刑。又被告有上開2種加重事由,應依法遞加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無冤無仇,竟隨機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所為應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態度;再參以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不予重複評價),亦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足認其素行不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程度,暨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中肄業,之前在家裡的公司工作,經濟狀況小康,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件一:被告111年6月16日警詢錄音之勘驗筆錄本件就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A警局太平分局公文封」內光碟進行勘驗進行勘驗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就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A警局太平分局公文封」內光碟內檔名為「0000000乙○○涉嫌傷害等案警詢筆錄」(影片長度:全長42分29秒)二、勘驗結果:(警員語氣平和)A警:現在時間111年6月16號下午12點55分,地點太平分局偵查隊,案由傷害案還有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福利法,你叫什麼名字?乙○○:乙○○A警:你叫什麼名字林:乙○○A警:你有綽號嗎林:乙○○啊A警:你有什麼綽號?林:沒A警:你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林:67年8月26日A警:出生地,在哪裡出生的你知道嗎,臺中還是彰化?林:臺中A警:你什麼職業?林:職業唷A警:有做什麼工作嗎林:直播A警:直播,身份證統一編號林:Z000000000A警:你的戶籍地址咧林:郵遞地址A警:戶籍,你的住址?林: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A警:你的現住地,現在住的地方林:對啊,也是A警:也一樣,教育程度呢林:嘿,高中A警:你的聯絡電話林:聯絡電話0000000000A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勉持、小康,看嘸沒林:嗯A警:貧寒勉持小康林:小康就好了A警:小康A警:你涉嫌傷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福利法案件,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可以請求之。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三項權利是否瞭解?你要說,在錄影林:點頭A警:瞭解,剛剛警方告知你的權利事項還有相關規定是否清楚?你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剛剛警方跟你宣讀的權利是否瞭解?林:了解。A警:是否需選任辯護人或家屬到場?林:都可以A警:你有需要請律師或你家的人,家屬來這裡嗎?林:都可以A警:要還是不要林:不要A警:有需要請律師嗎?林:都可以啊A警:沒有啦,等一下會讓你打,要請律師嗎林:都可以A警:你要請嗎林:(笑)A警:你有需要請律師嗎林:對啊,對方..A警:現在我要問筆錄,你是否有需要請律師還是叫你家的人來這裡陪你做筆錄嗎?有需要嗎林:你用就好,你用A警:沒需要林:嘿啊,你用就好A警:現在111年6月16日12時57分,你現在精神狀況如何?你現在的精神狀況如何,有辦法做筆錄嗎林:你用就好A警:現在可不可以接受警方製作筆錄?林:可以A警:精神狀況怎麼樣林:可以啊A警:剛剛問你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林:正確A警:你有什麼前科?林:毒品危害防制法A警:毒品唷,還有什麼?還有什麼林:這樣而已A警:你還有好幾樣林:你做就好A警:也有公共危險林:你做就好A警:這都有資料林:你照寫A警:竊盜嘛林:你就照寫A警:還有傷害嘛林:嘿【6:56-10:10詢問新冠肺炎健康詢問及旅遊史資料,略過】A警: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你的交通工具是什麼?林:摩托車A警:車牌幾號?你知否?林:那不是有嗎?A警:你要說啊,我在錄音你要說啦,我在問你,你要說啦林:291A警:你的車牌幾號林:291唷A警:什麼291林:要不然幾號A警:你的車牌幾號你知道嗎?529JLP對嗎,是不是你的車牌?是不是林:嗯A警:你的車牌是不是529JLP?林:對A警:對唷A警:我跟你問,你在111年6月7日晚上9時38分許你有沒有騎乘你的普通重型機車529-JLP號騎到太平區永安街82號前?你有騎到那裡去嗎?有嗎?你有騎到那裡去嗎林:沒有A警:沒有,永安街你知道在哪嗎?林:我知道三街A警:永安街你知道嗎林:不知道A警:永安街就你家附近,你出去就永安街,你住那邊住多久?你什麼都不知道林:我很少出門,真的,我很少出門A警:你說沒,我調帶都說有,你要說有林:我很少出門A警:我的證據都說有,你不能說沒有林:有,你說有就有A警:對阿,不是你說有就有,不是你說沒有就沒有你這樣林:有有,你說有就有A警:還有同一天21時39分許你有沒有經過太平區長億九街41號前?有嗎?林:有啊。A警:我問筆錄之前我資料拿那麼多給你看,你知道嗎,表示我不會亂問你,就是有我才會問你,你知道嗎?你看你騎摩托車經過哪裡經過哪裡都把你寫得清清楚楚?都清清楚楚,你要怎麼說沒有,不是說沒有就能解決事情的,你知道嗎?林:嗯A警:你就坦白講,你都隨便跟我畫畫耶,對你有夠好耶你知道嘛,你都隨便跟我畫山畫水林:方便做你看怎麼(笑)A警:嘿啦,坦白說就好了,你那天騎摩托車有穿雨衣嗎?林:哪一天A警:那天啊,這天啊林:我有穿雨衣嗎A警:有沒有,我問你林:有啊,穿雨衣【14:13~19:11討論雨衣服的顏色,略】A警:現在看清楚了沒有花色,黑色、白色、藍色對否,有四種色,有黑色、櫻桃色、有白色還有藍色,現在我在問有沒有藍色,你跟我講說沒有,都會爆,現在我跟你說證據都會爆。A警:我問你喔,你這個時間有經過這裡嗎,我剛剛有問你,你騎機車去哪裡做什麼?去這兩個地方做什麼?你記得嗎?你騎摩托車經過那裡有做什麼動作?經過這兩個地方你有做什麼動作?林:沒有啊A警:來,你說沒有嘛,有一個被害者丙○○報案說他在111年6月7日21時38分喔,徒步,他用走的,在太平區永安街82號前遭1名身穿藍色雨衣機車騎士從後方擦撞他的手臂,是不是你騎的,那台摩托車是不是你騎的,騎摩托車去擦到他的手臂你知道嗎,那台是你騎的嗎?你有聽到嗎?蛤,你有聽到我在說什麼嗎?林:(點頭)A警:那台摩托車是不是你騎的,騎摩托車去擦到被害者的左手臂,騎車去擦撞到他的手臂,左手臂,是不是你騎的?林:(笑)你說有就有啦A警:正經點,是不是,有沒有,是不是你騎的擦到他的手臂林:有有有(點頭)A警:是你騎的嗎林:嗯嗯(點頭)【22:03-22:51員警討論後認應是外套而非雨衣】(22:48一名警員提示相片給乙○○閱覽)A警:鴻振我在問你,在同一天,剛剛我問的是9點38分,在同樣那個時間6月7日9點39分,在太平區長億九街41號前,相片的機車騎士,剛剛有給你看,這個時間就是9點39分林:那個不是已經問好了A警:哪裡林:你看A警:不是,不是啦,沒問好啦,踹啦林:你說那A警:不是,不是A警:這個比較清楚,我切這個給你看你忘記了,我有切這個給你看,哪有問好,你給他踹,踹下去你沒看,你看清楚ㄟ啦,我剛剛不是切給你看,這個,我不是切給你看了,這個畫面...踹下去,你看,對嘛,對嘛,哪有問好,你給他踹下去,裝肖仔,不要給我裝肖仔A警:我在問你,同一天21時39分長億九街41號前這個機車騎士他又折返從後方,他是從後面用腳踹被害人,使被害人跌倒,這個是誰,誰做的,這誰騎的,誰踹的?你剛剛說擦的左手臂是你騎的嘛對嘛林:用手擦到A警:兩次,兩次,他有兩次林:兩次A警:兩次,第一次是擦到,那被害者說的,這阿妹仔說的林:兩次A警:我不知道,那個被害者說的,被害者說的,我照這樣問你啊,你知道嗎?這不是我問的,那被害者說的,我照這樣問你,兩次,一次擦到左手臂,算可能用 馬庫瞇仔 (音譯)給他擦到,第二次就是用腳踹他,第一次你說你騎的嘛林:嘿A警:你第一次是不是說你騎的林:(點頭)嗯A警:對嗎?林:(點頭,笑)A警:第二次咧,第二次是你嗎?林:你說是就是啊A警:鴻振我在問筆錄,你的回答不能這樣回,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是我說是就是林:我就跟你說不是,你就一直說明明就是你啊,後來我就也說好啊A警:不是這樣啦,這些都讓你看了對嘛,你說第一次是你,第二次也你?你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第二次也你?林:現在這是算第幾次A警:這第二次A警:第一次拍得不清楚,你自己要有印象,才過沒幾天林:我哪知A警:你難道沒有印象林:第一次給我看一下A警:這都同人,這都同人,踹他跟第一次都同人,第一次在這拍比較遠,差沒一分鐘【27:14~28:05警方提示照片給 林振鴻 】A警:你摩托車要借人嗎?你曾借過人嗎?林:不曾A警:他第一次拍得不清楚,這你應該稍微有印象對嗎,稍微有印象,真的啦,要謹慎一點林:(點頭笑)A警:重複的筆錄不要在繞,這樣時間拖下去太晚了,鴻振我在給你問第二次,機車騎士在後方用腳踹被害人,被害人跌倒,這件是你騎的嗎?是你踹他的嗎?是嗎?是不是你騎的?林:嗯A警:你不要說嗯,是要說是,是就是是林:嗯嗯A警:是嗎林:是A警:是你踹他的嗎林:嘿是A警:是齁,是你踹他的B警:給你方便你不要隨便,大家唷,走法律,你不要在那邊A警:比較慎重點B警:邊問邊笑林:(點頭)A警:是啦林:(點頭)B警:正經一點A警:我提示照片,警方提示監視器翻拍照片給你指認,111年6月7日21時39分這張照片,這個機車騎士用腳踹這個女生,是誰,這個機車騎士是誰,是你?林:你說是就是(笑)A警:我現在再問,你不能說我說是就是,我這樣都不用問了,我這句是很重要,你要慎重回答A警:翻拍照片,編號12,這個時間這個騎士是誰?林:你看是誰B警:我們在問你,你再問我們林:這又不清楚A警:我問你踹這個女孩子的人是誰?是你嗎林:你就說我啊A警:沒有啊,哪有說你林:那個女孩有說我嗎A警:女孩不曉得是誰啦林:女孩不知道是誰A警:他來報案我們調帶的,調帶那個時間就只有你而已林:不就要有很多,都沒有別人經過你再調一下A警:沒,沒,真的沒有,沒有騙你,如果有都要釐清啊,真的沒有,不會亂跟你說,不要再說那些了,你不要在那邊亂開玩笑林:(笑)A警:我很慎重在問你林:(點頭笑)A警:時間越拖越晚,我這句你還沒有回答,照片中騎乘機車以腳踹被害人的騎士是誰?是不是你林:你說我,你說我A警:蛤林:就是你說我啊,你說是不是你,就是我A警:我是說是誰,這個人是誰,這騎士是誰林:你說我B警:是跟不是而已,不要這樣,不要開玩笑啦林:你頭先不是說這是不是你A警:嘿對林:既然你說我了A警:是你嗎?林:對啊,你說我啊,這樣就是我A警:是你啦林:嘿啊,你說我那不就是我,這樣就對了A警:是你啦唷林:你說我A警:不是我說的啦林:你剛剛說是不是我?A警:我在問那個是不是你林:對啊,你現在在問是不是我,我說對啊A警:是就好了A警:你當時攻擊被害人時有無持其他武器?你有拿棍子拿什麼棍子喔林:你剛剛不是說擦撞,現在又說棍子A警:你有拿嗎,手裡林:我要去哪裡拿(笑)A警:沒有,沒有拿武器林:沒有A警:我問你,有沒有你要說林:我沒有棍子,要去哪裡拿棍子A警:我問你有沒有拿林:你說沒有就好了A警: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傷勢如何?你知道他有沒有受傷?林:我不知道。A警:我問你,你踹完,你踹完阿妹仔,你踹完你再來去哪裡?林:你不是說擦撞,現在又踹了?A警:有擦撞又有踹,兩次林:喔A警:我剛剛問你就是踹,剛剛不是讓你認,對嘛,我現在在問你踹完你摩托車騎去哪?踹完騎去買東西還是回家?還是什麼?林:我的習慣是都騎去買東西,買買就回去了A警:我知道,你踹完時候你騎去哪裡?林:便利商店A警:踹完去買東西林:大部分我出門都是這樣A警:我去超商買東西,買完就回去了林:嘿啊A警:我跟你說這張你踹完你去哪,回去還是買東西?你聽懂我的意思嗎?我要跟你問這句,你騎摩托車踹完之後去哪,踹完就回去了,還是去買什麼東西林:便利商店A警:去買東西唷,買完之後林:回去家裡A警:買完就回去了,你去哪間超商買東西?什麼路知道嗎?林:~~(聽不清)A警:什麼路林:忘記了A警:是柑仔店還是超商?林:柑仔店A警:雜貨店就對了林:嗯A警:在你家附近就對了林:嗯(點頭)A警:我問你你為何要攻擊被害人,為何騎摩托車擦撞他的左手臂?林:什麼擦撞他的左手臂?你不是說用踹的嗎A警:第一次是擦撞的,所以我問你,你為什麼要騎機車擦撞他的左手,我先問你第一次的,你為何要騎機車擦撞他的左手臂,撞他的左手臂?你為什麼要,為什麼林:我不知道A警:你不知道,你為何要第二次去折返去踹 他林 :我也不知道A警:你也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踹他,講真的,你真的不知道,你為何不知道?林:對啊,我就無理由啊,我去踹他,你說這樣我就B警:什麼動機?什麼原因?什麼原因林:沒原因A警:給洨(台語)、腳賤林:都可以A警:你要回答不知道,我沒有動機林:嘿啊A警:你為什麼要踢他林:不知道【38:00~41:36與案情無關略】A警:剛剛問的筆錄,你說的是否屬實?林:事實A警:有沒有什麼意見?林:沒有A警:沒有意見?林:嗯A警:針對這個案件你都沒有其他意見林:沒有B警:好啦A警:剛剛說的都實在林:(點頭)對啊A警:現在時間111年6月16日下午13時35分筆錄偵訊完畢附件二:被告111年6月16日偵訊錄音之勘驗筆錄法官諭知本件就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局太平分局公文封」內光碟內檔名為「111他_004655_0000000000000n.mp4」進行勘驗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局太平分局公文封」內光碟內檔名為「111他_004655_0000000000000n.mp4」(影片長度:全長29分59秒)二、勘驗結果:(檢察官訊問語氣平和)檢察官:來坐,乙○○先生對嗎?乙○○:嗯檢察官:出生年月日乙○○:67年8月26日檢察官:身分證字號乙○○:Z000000000檢察官:你戶籍地址在哪邊乙○○: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檢察官:實際上有住在這個地址嗎?乙○○:有檢察官:你涉犯的就是,人家是告你傷害跟恐嚇,等一下問你的問題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可以選任律師,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我講的這些權利你都瞭解嗎?乙○○:嗯檢察官:嗯是瞭解的意思嗎?乙○○:嗯,瞭解檢察官:你是否認識111年6月7日晚上9時半左右,你騎機車行經太平區長億九街41號前所攻擊的女生?人家有指稱說你那時候就是有用機車弄到人家背部,她書包有掉,後面你又有去用腳踹人家,這個女生你認識還是不認識?乙○○:不認識。檢察官:當天晚上你是否有喝酒或其他精神不濟狀況?乙○○:沒有。檢察官:你今日警詢中所述是否都實在?乙○○:實在。檢察官:警察有沒有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讓你無法依照自己的意思來陳述?乙○○:沒有。檢察官:是否在111年6月7日,就是上個禮拜二,6月7號晚上9點38分騎乘529-JLP號重機車行經太平區永安街82號前,且有靠路邊撞到當時側背書包行走在路旁的國中女生?乙○○:沒有。檢察官:上個禮拜二晚上9點半,9點38分有沒有騎529-JLP號機車,騎在也是你家附近,騎到永安街82號前面的時候,有很靠路邊,撞到一個那時候側背書包走在路旁的國中女生?乙○○:我沒有檢察官:為什麼你在警察局說有,蛤乙○○:嗯檢察官:嗯是什麼意思?提示監視影像照片編號1到4,這沒有很久的事,你自己看一下,前後有兩個行為,為什麼你在警察局說有啦,有碰到她是怎麼樣?乙○○:嗯檢察官:怎麼樣?乙○○:沒有。檢察官:沒有什麼,沒有弄到她乙○○:嘿啊檢察官:沒有弄到她為何你在警察局會說有,你又說是你騎的,這什麼回事?乙○○:不同啊,你看我是全罩式,那是半罩式檢察官:什麼東西全罩式半罩式乙○○:安全帽啊,還有穿著檢察官:那個人不是我。安全帽也不是我的。為什麼你在警察局要承認?你不是說你在警詢講的都實在,所以我就按照警察問你的再問你一次啊,那你在警局為何要承認?你的筆錄我提示讓你自己看一下,前面大概都是問新冠疫苗有關的,大概從我翻的這一頁上面開始看,你自己看一下是怎麼回事,剛剛中午才做的筆錄啦,這也沒有很久啦,自己想清楚啦,到底是怎樣?乙○○:好檢察官:到底是怎樣?怎麼回事?為什麼在警察局都說對沒錯都是你,然後現在又說不是,蛤乙○○:是檢察官:是什麼乙○○:你不是說我,我檢察官:你到底是這個人還是不是乙○○:我那一天又不是穿這樣子,他說我穿這樣子檢察官:所以到底是不是你?乙○○:他說我,我就我檢察官:529-JLP號這台機車是不是你的?乙○○:對啊。檢察官:是你的為何不是?你的機車有給別人騎嗎乙○○:沒有檢察官:沒有的話,為什麼乙○○:我都在家檢察官:對啊,我的意思說你說這台機車是你的,你也沒有借給人家騎,不然這個人是誰,有時候晚上有可能照起來比較暗還是怎麼樣,要不然你的安全帽是怎麼樣?是亮色的是不是乙○○:都是油漆啊檢察官:監視器畫面都是黑白的,所以看不出來顏色,就只能看得出來深色跟淺色乙○○:我整個都被潑漆捏,我現在摩托車檢察官: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的機車,529這台機車,監視器沒有辦法顯示出它原本的顏色,他只能照得出比較淺色的就是白色,比較深色的就是黑色,然後因為是晚上,所以你的安全帽是深色,你的深色安全帽在晚上的時間在監視器看起來,連同你的頭髮看起來就是一體的,這樣聽得懂嗎?乙○○:嗯檢察官:這樣聽得懂嗎?如果你的機車也沒有借人家騎,你的機車也沒有不見,為什麼會不是你?我就不太懂了,你要不要好好回想一下,因為這個監視器警方是擷取得還蠻清楚的啦,包含他們還有比對你騎車的時候露出來的刺青跟你的刺青照片,這個照片我整個都提示讓你看一下,從前面的監視器到後面警方做的很仔細,你那個刺青的照片跟監視器裡面那個,前面是監視器,一頁一頁翻給他看,到後面有做比對乙○○:~~(聽不清楚)檢察官:有沒有乙○○:嗯檢察官:對啊,這不是你是誰?還是你有夢遊的狀況?或是其實你機車有借給人家,所以這個到底是誰?是你吧乙○○:嗯檢察官:為何當天先騎車靠路邊撞到當時側背書包行走在路旁的國中女生,導致她書包落地,之後又折回該處,在發現該處沒有人後,又在附近繞,之後左轉到該名國中女生步行的長億九街上,經過該名國中女生時就用腳踹她導致她跌倒撞到路旁機車?按照警方整個監視器擷取的狀況,當時的情形應該你先騎機車靠路邊,撞到這個行走在路旁的國中女生,撞到的時候她手是沒有受傷,她背的書包就掉下來,她書包又拿起來繼續往前走然後左轉,這女生有看到你,騎到前面之後之後又右轉繞回去本來撞到她那邊,在那邊看,看好像沒有人,又再往前騎,突然又騎到她旁邊,因為她左轉,你又騎到她旁邊,然後又用腳踹她一下,她就往右邊傾倒去撞到路旁的機車,所以她右邊的膝蓋有一點擦傷,然後屁股撞到地上,所以有挫傷,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乙○○:沒有檢察官:沒有什麼乙○○:做這樣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檢察官:你的意思是說怎麼做這樣的事情我也不知道,還是我怎麼做這樣的事情,你是什麼樣的意思我聽不懂乙○○:沒有,你說這樣子啊,我也不知道檢察官:你也不知道什麼乙○○:你說那樣啊檢察官:哪樣?乙○○:說什麼先撞他什麼,我也不知道檢察官:不是,你剛剛不是已經法警:把你的口罩戴好檢察官:你剛剛不是已經有講了畫面中的人應該是你沒有錯,那我們就是看這個監視器畫面你整個路徑的過程,還是你的精神狀態有什麼不正常的情形?乙○○:沒有檢察官:沒有的話,為什麼會你跟我說應該是你沒有錯,後面又說你也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是不是你,其實警方也有去弄比較接近的畫面,因為這個監視器確實他不是針對你在拍,所以他會比較暗,警察有把比較清楚的部分再調亮一點去做比對,你看了又說對是你沒有錯,所以我這樣問,所以你就要問你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啊?乙○○:我也不知道檢察官:你說的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是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這件事還是我不知道自己為什麼做這件事乙○○:我不知道有沒有做這件事,你要問對方,叫她跟我對質,看是不是我。檢察官:你剛剛不是已經確認這個人是你了乙○○:我還沒跟對方說話,對方什麼,我有跟警察說跟對方,跟對方指證,看是不是我,叫他指認檢察官:就已經確認這台機車是你的乙○○:這台機車是我的檢察官:你機車不是沒有借人嘛,沒有借人機車都是你在騎,不然這個人是誰?到底是誰?嗯乙○○:我不知道啊,就不是我,叫對方指認啊檢察官:我剛剛都已經問過對方了乙○○:好啊檢察官:對啊,你的行為他講得很清楚,是啊,監視器也調了,是啊,人家因為發生這個事情怕得要死,要怎麼跟你對質乙○○:好檢察官:所以我就是要跟你確認就是說人家都已經指認有這樣的情形,你有什麼說法?乙○○:是我【15:29】檢察官:所以做這件事的人到底是不是你?乙○○:那個說我檢察官:是我,這件事情是我做的,你是這意思嗎?這件事情是你做的乙○○:嗯檢察官:是你做的,你要告訴我你為什麼會做這件事啊?乙○○:我也不知道。檢察官:為什麼會不知道自己做什麼事情?你等一下攻擊我,你說你也不知道,這是給你說明的機會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動作乙○○:不知道檢察官:萬一人家很怕,總是要給她一個理由,為什麼你會突然做這樣的事情?如果我們讓你出去,是不是你要去攻擊別人乙○○:沒有檢察官:對啊,為什麼突然會有這個動作,是什麼回事乙○○: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你是否有任何的精神疾病?乙○○:沒有。有吃安眠藥而已。檢察官:那天有吃安眠藥嗎?6月7號上個禮拜二晚上乙○○:沒有。檢察官:你說你沒有吃安眠藥,對這件事情又講不清楚,那是什麼原因?乙○○:我也不知道。檢察官:什麼叫我也不知道那天,不知道那天什麼乙○○:是發生什麼事,你說監視器有,那有就有了。檢察官:我不知道那天發生什麼事,但既然監視器都拍到了,那就是有。你之前有沒有發生這種狀況?乙○○:沒有檢察官:你自己都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人家就拍到你做了這事,有沒有?乙○○:沒有檢察官:剛剛提示監視器畫面及你到案後的照片供你比對,是否能確認監視器中拍到的人確實是你?我再跟你確認一次,你一下說是一下說不是,我也不知道你是什麼意思,就是這個比對圖,你仔細看清楚到底監視器拍到的人到底是不是你?你看清楚。乙○○:這是我。檢察官:監視器裡面有比對你現在的照片跟監視器裡面的特徵,你確認一下監視器裡面這個特徵就是你現在這個一樣的是不是你?倒底是不是你乙○○:我檢察官:監視器裡面的人確定是你嗎?乙○○:這樣我啊,這樣子是我檢察官:蛤乙○○:這樣子的相片是我檢察官:是嘛,對啊,這就是同一份這樣,這個人的整個行為擷取最靠近,這個鏡頭那個擷下來,來做比對的啊,所以有確認過這是同一個人,這就是你剛剛前面看到的都是同一個人,為什麼會你已經確認螢幕中的人是你了,你搞不清楚自己為何做這樣的事情?乙○○:嗯檢察官:還是你之前有沒有什麼樣子的藥物服用比較多或什麼狀況嗎?乙○○:沒有檢察官:也沒有那這樣子,那這樣子我怎麼確認你這樣子,怎麼有這樣的情形?因為先生我要跟你講啦,人家最害怕就是你後面會不會又有類似這樣子攻擊別人的行為乙○○:不可能檢察官:不可能,你不可能有這樣的行為,但是你連前面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你都搞不清楚了,你後面如果又去攻擊人家怎麼辦?蛤乙○○:不會檢察官:不會啊,你總要告訴我為什麼前面有這個動作,是什麼樣?乙○○:我也不知道。檢察官:自己做什麼事自己都不知道,我怎麼確認你之後怎麼控制自己?蛤!乙○○:我都在家而已。檢察官:這也是你家附近。乙○○:嗯檢察官:為什麼你會突然在家附近做這樣的事,而且為什麼這個小女生下課就是會走在這個路上,就是她住的離那附近不遠嘛,你突然這個行為人家會很怕,你有沒有吸毒?乙○○:沒有。檢察官:你是定期要去報到的人口嘛對不對?乙○○:沒有。檢察官:來提示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你最近一次地檢署通知你應該到案驗尿的期限是4月20日,你是否有確實去報到?地檢署最近一次通知你要驗尿的期限是乙○○:哪時候檢察官:111年4月20日前乙○○:我早就驗完了檢察官:你是否有去乙○○:4月8號驗尿都完了檢察官:近期也都沒有吸毒嗎?乙○○:都沒有。檢察官:有。我4月8日去的,我近期也都沒有吸毒乙○○:不是,我是1月也有,3月也有,也都有驗檢察官:最近一次來驗尿是什麼時候?乙○○:就沒有了,我已經過了啊。檢察官:4月8日之後就不用來了是不是?乙○○:對啊檢察官:4月8日之後我就不需要再來報到採尿。乙○○:是警察局。檢察官:是什麼東西?乙○○:是警察局報到。檢察官:就不用到警察局報到採尿了是不是?乙○○:對啊。檢察官:那我總需要知道一個說法吧,你近期又沒有吸毒,你說那一天沒有吃完安眠藥再趴趴走,這樣為什麼會,為什麼自己在那邊都搞不太清楚?乙○○:可能有吃安眠藥吧,我現在沒有吃了檢察官:就上個禮拜的事袂,上禮拜有沒有在吃安眠藥?乙○○:沒有,只有吃一天而已。檢察官:哪一天吃?乙○○:端午節那天。檢察官:端午節那6月4號了,安眠藥如果6月7日還有效,這也太厲害了,你也要幫我介紹一下,哪有可能,端午節6月3號捏,6月3號端午節你吃安眠藥,6月7號還有反應那也太厲害了真的,哪有那麼強效的東西?蛤乙○○:嗯檢察官:你口罩又掉下來,奇怪我都不會掉下來你怎麼都會掉下來?蛤!我一個問題問了好幾次捏,到底現在是怎麼樣,你到底..你總要給我一個說法吧。為何當晚會騎車有此等傷害行為?什麼原因?乙○○:不知道。檢察官:就是剛剛給你確認的那個人確實是你,但是你不知道自己為什麼這樣?是嗎?乙○○:我不知道檢察官:我現在的問題你有聽懂?乙○○:有啊,有時候會有在馬路上攻擊他人的行為檢察官:對啊,我剛剛有給你再確認過了,你說對,監視器拍到那個確實是你沒有錯乙○○:對啊檢察官:拍到是你,你為什麼做這樣的事情你搞不清楚,你又跟我說你沒有服用任何會影響你意識的藥物,總有個解釋吧,還是你在夢遊乙○○:沒有檢察官:沒有的話,自己為何做這個事自己都不知道,怎麼有可能?你今天沒有講清楚我要怎麼跟被害人交代乙○○:那就和解,看怎麼檢察官:人家就不敢跟你和解啊,人家就說根本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怕得要死誰敢出來跟你和解,你今天走在路上突然被蓋布袋,人家一句話說要跟你和解,你也不知道人家為何要蓋你布袋,你不會擔心到時候跟人家和解完人家又蓋你布袋,被帶去哪裡都不知道,蛤,什麼原因?隨機?心情不好還是有其他苦衷?還是其實你是幫別人擔的,你機車借人家讓人家去做這件事情,你總要有個說法吧乙○○:就我檢察官:為什麼會做這樣的事情?乙○○:你說心情不好吧檢察官:不是我說的捏,我是說你總要告訴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這是你做的事,既然是你做的事情,你自己的理由你自己要告訴我啊乙○○:嗯,沒有檢察官:人家跟你無冤無仇,所以我剛剛已經,稍早已經被害人我已經問完了,他們就說不敢跟你和解,因為連你為何做這件事情他們都不知道,她們好怕看到你,你後面會不會對他們做什麼,你總要告訴人家一個原因,你為什麼做這樣子的事情乙○○:不知道,我現在腦筋一片空白檢察官:那天晚上為何會騎車出來?乙○○:要買東西吃。檢察官:你之前會有突然想攻擊他人的衝動?乙○○:都沒有,都沒有這種紀錄。檢察官:我說衝動,突然很想要攻擊人家的那種衝動乙○○:都沒有。檢察官:你上開行為涉犯傷害罪認罪嗎?乙○○:認罪檢察官: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講?乙○○:沒有檢察官:就這樣吧。附件三: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本件就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光碟進行勘驗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1偵13667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公文封」內光碟內檔名為【0000-00-00_00-00-00-B_長億十街往33巷-後、機】、【0000-00-00_00-00-00-D_長億十街全景2】、【0000-00-00_00-00-00-E_永安街往長億九街-後】、【0000-00-00_00-00-00-D_長億十街全景1】、【0000-00-00_00-00-00-A_長億十街往太平三街-後】、【111偵_026971_0000000000000】二、勘查目的:本案犯罪事實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1年9月15日14點至16點勘查報告:㈠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B_長億十街往33巷-後、機」)1.(21:37:27-21:37:28)擷取照片編號1:一名身穿短褲之男子(下稱甲男)騎黑色的機車出現於畫面中【第一次】㈡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B_長億十街往33巷-後、機」)1.(21:37:30)擷取照片編號2:甲男騎乘之機車出現在畫面右側(見紅框處)【第一次】2.(21:37:30-21:37:38)擷取照片編號3: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右轉行駛於右側車道3.(21:37:38-21:37:47)擷取照片編號4:甲男所騎乘之機車繼續往其前方行駛4.(21:37:48-21:37:50)擷取照片編號5:甲男所騎乘之機車迴轉5.(21:37:51)擷取照片編號6:甲男所騎乘之機車消失於畫面中6.(21:37:52-21:38:02)擷取照片編號7: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畫面左側車道(見紅框處)7.(21:38:02-21:38:03)擷取照片編號8: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右轉後消失於畫面中8.(21:38:42)擷取照片編號9: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從畫面左側出現,於左轉後行駛於左側車畫面左側車道【第二次】9.(21:38:43-21:38:49)擷取照片編號10: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往前行駛至畫面紅框處10.(21:38:49-21:38:54)擷取照片編號11:甲男所騎乘之機車迴轉至右側車道11.(21:38:55-21:39:08)擷取照片編號12:甲男消失於畫面中12.(21:39:08-21:39:14)擷取照片編號13: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畫面中行駛於左側車道13.(21:39:15-21:39:30)擷取照片編號14: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停在斑馬路口處並開啟後車箱,隨後騎車右轉消失於畫面中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E_永安街往長億九街-後」)1.(21:37:33-21:37:37)擷取照片編號15:甲男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往前行駛【第一次】2.(21:38:43-21:38:45)擷取照片編號16:同前【第二次】㈣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D_長億十街全景1」)1.(21:38:05-21:38:14)擷取照片編號17:甲男所騎乘之機車行駛於畫面右側車道【第一次】2.(21:38:15-21:38:17)擷取照片編號18:甲男所騎乘之機車於右轉後消失畫面中㈤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E_永安街往長億九街-後」)1.(21:38:28-21:38:31)擷取照片編號19: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出現在畫面中,往左行駛至左側車道2.(21:38:32-21:38:40)擷取照片編號20:甲男所騎乘之機車行駛於左側車道3.(21:39:32-21:39:44)擷取照片編號21:甲男所騎乘之機車行駛於右側車道【第二次】4.(21:39:46-21:39:50)擷取照片編號22:甲男所騎乘之機車右轉後消失於畫面中㈥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00-00-00-A_長億十街往太平三街-後」)1.(21:38:05)擷取照片編號23:甲男頭戴安全帽、身著短褲,穿金色運動鞋出現於畫面中【第一次】2.(21:38:39-21:38:40)擷取照片編號24:甲男(右小腿至大腿處部分為刺青圖案)折返3.(21:39:32-21:39:33)擷取照片編號25:甲男騎乘機車往前行駛(第二次)㈦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111偵_026971_0000000000000」)1.(22:42:43-22:42:51)擷取照片編號26:一名女學生(下稱乙女)走在路上2.(22:42:51--22:42:53)擷取照片編號27:甲男騎乘機車出現在乙女身後3.(22:42:53)擷取照片編號28:甲男騎乘機車身體坐姿瞬間向左偏移同時有伸出其右腳之動作,甲女跌落至畫面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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