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顯昌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於106年1月1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1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羅貞元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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