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止(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年二月八日止),連續提供其嘉義市○區○○街二二九之十七號住處為賭博場所,以電話聯絡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復提供「二星」、「三星」「四星」及「全車」四種方式賭博財物(詳細內容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雖經合法傳喚而未不到庭,然其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對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十八、第五十八頁頁審判筆錄八十九年他字一一一號卷第二0八、二0九頁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賭客 賴雪惠 所證情節相符,被告甲○○雖又於上訴理由具狀表示:其從未居住於嘉義市○區○○街○○○號之十七房屋,該屋多年來出租他人,且案外人 許秋蓮許聰哲 所得並非上訴人經營六合彩所得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檢察官訊問其在嘉義市住處為何時即表示:嘉義市○○街○○○號之十七號,目前居我姊姊 蔡盧玉嬌 家中等語,而被告所書立之委任狀二紙(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一一號卷第二一一頁、原審卷第一四頁)、陳報狀(見原審卷第六一、六二頁)上所載地址,亦均為上開嘉義市○○街二二九之十七號,凡此顯見被告確曾居住於該處。又被告於偵查及前審均坦承犯行,未做任何辯解,於本院審理時始具狀提出東岱企業有限公司執照、租賃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六紙等有利證據,欲證明上開房屋確已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姑且不論該證據之憑信性(即證據力)已有可疑,況公司登記所在地與實際營業所不同之情形時有所聞,又被告縱將該房屋部分出租與東岱公司使用,亦無礙於被告繼續提供該屋為賭博場所,以電話聯絡之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足見嘉義市○區○○街二二九之十七號應為被告經營六合彩之處所。
(二)又證人賴雪惠於偵查中即證述:「(提示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二三五號卷內所附匯出、匯入款明細表,收款人及帳號是否一致?)收款人是甲○○叫我匯給他們的,明細表上之帳號均是收款人的帳號,匯款人 盧仁傑 是他弟弟,許聰哲是他太太 許秋鳳 的兄弟, 蔡慶和 是他姊夫,楊 許秋玉 是他姨子, 楊溪圳 是他姨子的先生。(你如何賭?)二星、三星每支七十六元‧‧,以電話與他聯絡‧‧賭金均是以匯款的方式。」(見上開偵查卷第二百零七頁至第二百十頁訊問筆錄),顯見本件六合彩為被告所經營,盧仁傑、許聰哲、蔡慶和、 楊許秋玉 、楊溪圳等均係被告使用之人頭。
(三)再者,被告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支出、存入之交易往來頻繁,有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嘉一信總字第○九七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上開偵查卷第七至九頁),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九○)亞嘉字第七七號函附之入出款明細(上開偵查卷十三至十七頁),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九○)嘉二信總字第○九六號函附之存提款明細表(見上開偵查卷一四四至一五二頁),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嘉三信總字第○九一號函附之出入款明細資料(上開偵查卷第一六一至一七0頁),華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嘉作字第○○一○號函附之相關存款資料(上開偵查卷第一七二至一七四頁),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大林分行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南銀大林字第四○號函附之往來出入款明細相關資料(上開偵查卷第一七六至一七九頁),第七商業銀行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七成功字第一五四六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上開偵查卷第一八二頁)可參;另財政部國稅局核定被告漏報八十四至八十七年利息所得各達一千八百六十三萬五千六百零二元、三千六百十三萬零四百八十二元(含利息、租賃所得)、四千四百九十八萬三千五百零四元、四千零一十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以被告之配偶許秋鳳為受處分人)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南區國稅嘉市徵字第九○○○三三六八號函附之八十四至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紀錄、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處分書及核定通知書資料等在卷(上開偵查卷第一八三至二0三頁)可資佐憑;且被告自承每月薪水僅約三萬元,卻表示八十四年的確有二千萬元之收入(見原審卷第二十、二一頁),顯見其所得大部分係經營六合彩賭博營利之所得,殆無疑義。
(四)綜上所述,足見被告上訴狀所辯與事實不符,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殊難採信,至於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另辯稱:被告並未經營六合彩賭博,其所得係做房屋仲介所得,並非賭博所得云云,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自亦不足採。而被告於原審及偵查中之自白則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以電話聯絡之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上開住所賭博財物,該處所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以電話聯絡之方式,聚眾賭博,且身兼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各該期香港政府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被告先後經營多期,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犯普通賭博之罪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為記明。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故非無見。惟原判決認被告提供之嘉義市○區○○街二二九之十七號住處,非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而未論以被告犯普通賭博罪部分,有所疏漏而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誤,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八十四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總額僅一百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元,核定所得總額一千九百八十二萬五千六百四十八元,漏稅額達五百七十八萬五千零十六元;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總額僅九十三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核定所得總額三千七百二十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四元,漏稅額高達一千一百四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六元;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僅五十七萬六千五百七十二元,核定所得總額四千五百五十六萬四千三百零一元,漏稅額高達一千三百四十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六元;八十七年度被告配偶許秋鳳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僅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七十九元,核定所得總額四千零五十萬六千八百九十四元,漏稅額高達一千三百二十六萬三千九百六十五元;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僅三十一萬一千零十五元,核定所得總額七十四萬二千八百二十三元,均有卷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五份、處分書四份足考,多為被告經營賭博所獲,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原審卷第二十一頁審判筆錄),規模之大,實屬罕見,敗壞社會風氣甚鉅,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惟姑念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及其事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按,被告雖具狀請假,表示因右腳踝撞挫傷瘀血腫脹,不宜行走,並提出德利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一紙為證,惟查該診斷書係被告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至德利中醫門診看病之證明,顯見被告尚可至該診所就醫,則其應有至法庭應訊之能力,並無疑義。況被告於原審亦曾提出上開診所九十年七月三日診斷證明書一紙,其上亦同載:「右腳踝撞挫傷瘀血腫脹」,被告卻能於七月二十六日出庭應訊,益徵被告應可出庭,自無不能到庭之理。而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因而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為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俗稱│賭博方式│├──┼───┼────────────────────────────┤│一│二星│設○一至四十七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中之兩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為新台幣(下同)七十六元,簽中者,由盧││││ 伯賢 以每支一百元乘五十三倍計算給付彩金(即五千三百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二│三星│設○一至四十七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中之三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為六十七元五角,簽中者,由甲○○以每支││││一百元乘五百三十倍計算給付彩金(即五萬三千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三│四星│設○一至四十七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四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中之四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為六十三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一百││││元乘七千倍計算給付彩金(即七十萬元),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四│全車│設○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共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中之一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為七十五元,簽中者,由甲○○以每支二││││萬五千元計算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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