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鴻翼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黃柏欽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上列原告中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定於107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31法庭行言詞辯論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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