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鴻翼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同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2、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本件裁處書所載之受處分人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則起訴書狀之當事人,應分別以上開受處分人及處分機關之「法定名稱」為原告、被告,並表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為「 李孟諺 」。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