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甲○○
巷9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