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廣英資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慧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請求廢棄開立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