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交上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88號上訴人 李文瑞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輝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由李輝宏繼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李輝宏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