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田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清
黃世鐘 黃林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77,000元(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交易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