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91號聲請人 王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1100000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227003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4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5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6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7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8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9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10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4401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1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13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14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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