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18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利息付款地001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瓊陳朝明鄭椀心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或其指定人90年9月26日未記載1,800,000元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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