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83號聲請人 周敬恒 即一流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添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山分行111年1月31日新臺幣6萬1750元L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