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56號原告 葉碧華
王素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春燕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被告 邱子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