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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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12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