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判費扶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毛志源 上列原告因裁判費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