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65號聲請人 高瑞奇 (即 高永吉 、 高邱月女 之繼承人)
高慧真 (即高永吉、高邱月女之繼承人)
高柏昌 (即高永吉之繼承人)兼上代理人 高慧敏 (即高永吉、高邱月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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