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互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李文輝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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