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榮輝嘉義縣新港鄉農會大│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壹拾萬捌仟貳佰元│0000000│││││興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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