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汐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