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3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
參加人東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零肆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零陸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郭美杏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