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林宗成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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