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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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被告究竟為「 田亞智 」或「旭康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二、如被告為「田亞智」,請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田亞智身分
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被告為「旭康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
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