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王子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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