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李陳素琴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阮彩霞 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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