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195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沈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巷○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