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啟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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