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曾秀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李曾秀鳳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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