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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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6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宥鑫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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