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06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高婉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被告即反訴

原告 恰恰吉 設計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驊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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