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上訴人
即被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菁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9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