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補:「僱請不知情之成年工人,以金屬鐵架、壓克力板等建材,搭蓋高約2.1公尺、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被告僱請不知情之成年工人重行搭蓋違章建築,為間接正犯。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違反建築法前科,爰審酌被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建築法第95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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