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1、2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4減得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
3、4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拘役2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95年9月17日│95年7月5日│95年11月30日│95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緝字││││關年度及案號│字第6083號│字第3554號│1557號│第167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2號│95年度訴字第18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373號│96年度壢簡字第5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日│96年1月22日│96年2月26日│96年3月27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2號│95年度訴字第18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373號│96年度壢簡字第551號││決├────┼─────────┼─────────┼──────────┼──────────┤││判決確定│96年3月26日│96年3月20日│96年3月26日│96年4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條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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