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54號聲請人 呂建志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伸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翔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日發函准予備查,並分別裁定准自95年9月3日、96年3月3日、96年9月3日起展期6個月結算在案。因該伸翔公司與第三人 黃宗雄 等3人間尚有訴訟在進行中,致聲請人仍無法於延展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