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進富律師
陳裕文律師 林慶雲 律師被告甲○○
10號選任辯護人林進富律師
薛西全 律師 洪文佐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進富律師
陳崇善 律師 吳光陸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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