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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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陳金柱
陳金條 共同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受輔助宣告人 陳老筆 之財產命為必要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3「地目:田;土地面積:115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地目:建;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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