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信帆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