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乃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幤(下同)1,200,000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