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梅選任辯護人廖婉茹律師
張育銜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34號),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2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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